近日,财政部先后联合海关总署、工信部、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两个文件。根据通知,2021年至2030年间,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航的税收支持再获新突破。据报道,此次出台的新的航材进口免税政策较原政策主要有三大突破:一是免税主体范围扩大,将制造企业、维修单位、经销商等新增纳入,基本实现对国内航材进口主体的全覆盖;二是减税力度加大,取消免税额度管理,符合政策规定的航材全额免税;三是政策期间由5年延长为10年,稳预期作用进一步增强。
在上月15号的的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张清就透露,民航局在去年出台“16+8”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于今年初出台关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支持行业稳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突出规划战略引领、落实国家财税政策、落实贷款优惠政策、持续实施降费政策、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实施行业精准调控等六个方面十五条政策措施。其中,在落实国家财税政策方面,专门提到了“降低航空公司运营成本;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航材进口免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三区三州、边疆边境、东北地区、偏远落后地区中小机场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行航线补贴政策,支持航空公司使用支线机型和运营支线航线。”
2021年以来,境外疫情仍在蔓延,国内疫情出现反复,航空公司恢复发展仍然面临较大困难。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行业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新的航材进口免税政策出台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一方面,有效减轻企业成本负担,缓解经营资金压力,助力民航企业疫后复苏;另一方面,释放国家支持民航实体经济发展信号,增强行业企业发展信心和动能。此外,新的航材进口免税政策也有利于国内航空维修产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打造自主可控的航空维修产业体系。
以下是两个通知原文: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一)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二)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三)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四)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由中国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印发。
四、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31日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民航网、新京报;通航圈综合编辑。